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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潘仁尉

潘欣燕潘勳宜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潘勳宜、潘欣燕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80,238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642,565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2,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70元,尚應補繳5,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新臺幣)編號 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新復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36地號土地 1,831.04 2,600元 13082/183104 340,132元 13081/183104 340,106元 合 計 680,238元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