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黃盛維訴訟代理人 劉秀滿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或系爭房屋之「102室」?若僅請求遷讓102室,請說明該房間面積為何?(或佔系爭房屋之比例為何?)如逾期未陳報,即以全部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三、訴之聲明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提出被告羅春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