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徐志豪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32萬9,575元 1 利息 12萬3,349元 115年7月10日 115年7月14日 5/365 14.49% 245元 2 利息 114萬9,210元 115年7月10日 115年7月14日 5/365 14.98% 2,358元 小計 2,603元 合計 133萬2,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