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 告 王邦榮被 告 陳阿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66,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50,000元 1 利息 350,000元 114年9月16日 115年7月5日 (293/365) 6% 16,857.53元 小計 16,857.53元 合計 366,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