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被 告 黃麗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9萬0,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57萬3,785元 1 利息 57萬3,785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7月7日 98/365 9.99% 1萬5,390元 2 違約金 57萬3,785元 115年5月2日 115年7月7日 67/365 0.999% 1,052元 小計 1萬6,442元 合計 59萬0,2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