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78號聲 請 人 傅文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梅香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相對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