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莊忠堂被 告 誠品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125萬元 2 利息 125萬元 114年12月19日 114年12月22日 (4/365) 6% 822元 合計 125萬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