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 告 謝鳳英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謝木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述地上權人已死亡者,應提出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