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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陳玉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萱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黃瓊萱、陳俊諺、陳姿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