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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陳玉光被 告 黃瓊萱

陳俊諺陳姿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萱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面積33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4,400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第一項地上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2,000元,因本項聲明為起訴後所生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編號 占用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占用面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400元/㎡ 336㎡ 134,400元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