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被 告 洪小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3,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43,705元 1 利息 4萬3,705元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2月9日 (15/365) 14.99% 269.23 小計 269.23 合計 43,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