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 告 劉桂香
黃振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原告與吉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阮金銀、湯永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