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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吳睿宸

吳昱彤被 告 吳李秀鳳

吳子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8萬9,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新生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90地號土地 132.31 2萬1,000元 4分之2 138萬9,255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