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 告 洪啟銘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君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朱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原告提出之證二為民國102年之不動產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之本院通知,距今已12年餘;又其中編號14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00○00號」之價額新臺幣(下同)68萬元係最低拍賣價格,非實際拍定價額,且無法依此即確定編號14即為原告主張之標的「苗栗縣○○鎮○○里○鄰○○○00○00號『3樓』」。原告應提出「苗栗縣○○鎮○○里○鄰○○○00○00號『3樓』」之最新市價依據,若不提出,本院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準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四、原告主張之法定抵押債權金額為多少元?原告應將法定抵押權權額更正至訴之聲明中。
五、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為「洪啟銘」,惟證一承攬富貴天地集合住宅建築工程契約書及尚欠工程款和解協議書所載乙方姓名為「洪啓銘」,則原告姓名究為何者?應具狀更正之。
六、依前開應補正事項三至五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