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劉文喨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17元(計算式:78,75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及手續費合計240,767元=319,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如為年息,單位為年;如為按月給付,單位為月) 計算利率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9,000元 97年12月1日 104年8月31日 (6+274/365)年 19.71% 無 51,892 元 2 利息 39,000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5月31日 (起訴日前1日) (10+273/365)年 15% 無 62,875 元 3 手續費 39,000元 97年12月1日 115年5月31日 210月 無 600元 126,000 元 合 計 240,7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