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 告 蕭家新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楊喻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