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玉英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鍾玉英之被繼承人鍾芹賢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就被繼承人鍾芹賢部分,僅列上開土地為分割標的,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鍾芹賢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