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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 告 鍾溒良

鍾丙英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鍾玉英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鍾玉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7,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鍾玉英 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7 4,300元 1/3 1/3 75,011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99 3,900元 1/3 42,9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 3,900元 1/3 1,733元 4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7.89 23,400元 全 217,542元 合計 337,186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