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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蔡靜雅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宏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