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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80號原 告 羅儒聘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