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85號原 告 陳勝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秀蘭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