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莊協益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莊劉阿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被告名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