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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送達代收人 劉靜琳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曉君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周永全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468地號及同段96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周曉君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5月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