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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被 告 李健

魏郁芳上列當事人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萬5,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之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2萬4,164元 1 利息 2萬4,164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3月9日 (92/365) 16% 974.5元 小計 974.5元 合計 2萬5,139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