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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陳三保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特定金額,應具體載明請求之數額)。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訴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具狀補正之。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之對象尚難認特定,應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又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