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林慶𣞁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與被代位人溫鎮崧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補正被代位人溫鎮崧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