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林慶𣞁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溫鎮崧之被繼承人溫江玉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追加被繼承人溫江玉英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代位人溫鎮崧之應繼分比例。
三、原告起訴狀未列請求代位分割之標的,依本院函調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除原告提出之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謄本所示之土地外,溫江玉英尚有土地14筆、存款4筆之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具狀補正欲請求代位分割之標的為何(得以表格表示之)。
四、原告於補正前開事項後,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