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龔淑玲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謝瓊萱律師被 告 吳林彩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即明。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376元,高於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2,00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新臺幣)編號 設定抵押權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民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85-8地號土地 376.48 25,000元 48/1000 451,776元 2 985-22地號土地 53.86 25,000元 1/1 1,346,500元 3 63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弄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83,100元 1/1 283,100元 合 計 2,081,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