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豪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被告張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