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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陳錦喜被 告 鄭慶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不動產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18,372元,高於擔保之債權額35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350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5地號土地 115.82 38,064元 1/1 4,408,572元 2 1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南里19鄰東平路12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509,800元 509,800元 合 計 4,918,372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