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徐健寰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被 告 彭存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595,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海口段港子墘小段36-7地號) 2442.61 2,700元 1/1 6,595,0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