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謝清林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兩造間於民國89年9月7日所簽訂真情101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而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之所有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上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