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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賴世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