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黃添彪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塗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項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