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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皆境空間室內裝修製作所即吳育鴻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謝昀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傑間請求給付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二、被告林士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費用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