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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 告 張祝鈞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仔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1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貴仔、林曾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5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