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 告 王國文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