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王嬿琪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萬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之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7萬4,285元 1 利息 17萬4,285元 114年11月28日 115年3月25日 (118/365) 10.70% 6,029元 2 違約金 17萬4,285元 114年11月28日 115年3月25日 (118/365) 1.070% 603元 小計 6,632元 合計 18萬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