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楊宏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568,630元 1 利息 511,496元 102年7月11日 115年4月8日 (12+272/365) 15% 977,868.24元 小計 977,868.24元 合計 1,546,4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