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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紀珊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644元【計算式:本金95,765元+附表所示利息879元=96,6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9萬334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4月8日 (71/365) 5% 879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