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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陳坤祥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以地號稱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路00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告即180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以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查報原告所有1806地號土地,因通行1807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四、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