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游宜芳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楊喻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偵定等間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0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提出被告黃偵定、黃炎榮、黃增榮、黃桂榮、黃啟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倘前項被告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