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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謝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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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佑

賴祈文廖乾良張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上列當事人間行使股東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章程、股東常會及臨時會議事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附註與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備置於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原告委任之人查閱、抄錄及攝影,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500元,尚應補繳16,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