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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王思文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同段51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姓名、地址等)。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