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柯彥廷被 告 雅心山莊即賴秀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心山莊即賴秀春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彭國忠對被告雅心山莊即賴秀春存有新臺幣(下同)10,330元之金錢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送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