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李淑玲
李玉玲李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煥霖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蘇煥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前項被告如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陳報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未陳報,即以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