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祝麥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伶間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佳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祝麥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伶間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佳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