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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煥枝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吳煥枝(民國115年2月13日亡)於起訴後死亡,經原告陳報其繼承人為吳佳芸、吳秋香、吳振宏、吳宇澤,請具狀表示是否聲請由吳佳芸、吳秋香、吳振宏、吳宇澤承受訴訟。

二、查被告吳漢祥(112年8月16日亡)已死亡,惟原告仍列吳漢祥為被告,請具狀表示是否撤回。

三、陳報最新被繼承人吳李雪霞之現存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