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6號聲 請 人 蔡坤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堃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4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蔡堃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