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梁林汭青訴訟代理人 林惠群被 告 林仁光

彭松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

二、苗栗縣三灣鄉新內灣段350-1地號土地、同段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繼承人林建中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三灣鄉新內灣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50-1地號土地 75.17 7,500元 563,775元

裁判日期:2026-06-26